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四種。其中,人壽保險依據保障性與儲蓄性的不同,分為生存保險、生死合險及死亡保險三種,死亡保險以保險期間是否為終身,又分為定期壽險及終身壽險二類。
生存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至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無保險金給付。本保險以儲蓄為主,有一定的保險期間,其基本結構如下圖範例。
| 滿 期 |
30歲 50歲
|← 保險期間20年 →|
生死合險: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至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註),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本保險有一定的保險期間,具保障與儲蓄養老二種特性,又稱養老保險,其基本結構如下圖範例。
| 滿 期 |
30歲 50歲
|← 保險期間20年 →|
- ※註:現行人壽保險契約中,包括七項全殘廢給付,其項目及內容同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一級第1至7項殘廢程度。
定期壽險: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和生存保險相反,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至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無保險金給付。本保險以保障為主,有一定保險期間。其基本結構如下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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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 50歲
|← 保險期間20年 →|
終身壽險: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本保險以保障為主,又依繳費期間分為:終身繳費與一定期間繳費二種,採一定期間繳費者,稱為限期繳費終身壽險。其基本結構如下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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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
|← 保險期間 終身 →|
健康保險是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保險公司依約定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是否扣除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保險給付部分,依照契約約定辦理)實支實付保險金,通稱醫療保險。通常,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保證續保,但也有一年期以上者,例如癌症保險。
自民國八十六年元月一日起,傷害保險的保險範圍修訂為: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本保險又稱意外保險,通常,保險期間為一年;以旅行為目的且保險期間以旅行期間為準者,稱為旅行平安保險。
年金保險是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自約定時日起,每屆滿一定期間給付保險金。年金給付期間若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存為要件給付者稱為生存年金給付期間;不以被保險人是否生存為條件給付者稱保證給付期間。保險費躉繳的年金保險,於保險費交付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稱之為即期年金保險;保險費分期交付的年金保險,於繳費期間終了後,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稱之為遞延年金保險。
財產保險又分
火災保險
海上保險
陸空保險
責任保險
保證保險
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