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落跑,已經兩個月沒見人影了,婆婆說要等兩個月後(因為當初押金是拿兩個月)等期限到了才可以把他留在屋內的東西搬出,但是警察又說要先寄出存證信函後才可以。
問題來了,存證信函要怎麼寫?
是要自己寫還是要請外面的人寫? 如果是要請外面的人寫是要請誰呢?
要是自己寫的話有範例可以參考嗎??
存證自已寫就可以了,請律師寫很貴的!提供存證信函草稿,請參考增修使用:
○○○先生大鑒:
台端於民國○○年○月○日向本人承租○○市○○路○○號○樓房屋乙間,並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在案,約期○年○個月,到期日為○○年○月○日,押金新台幣○萬○仟元整。本人於民國○○年○月○日發現台端在未通知本人的狀況下自行遷出
,遺留部份物品迄今已逾兩個月尚未帶走,造成本人莫大的困擾!為避免爾後發生法律糾紛,本人特以存證信函 通知 台端於七日內必需與本人結算租金並取走遺留物品,否則台端所留物品均以廢棄物處理,請台端務必配合,切勿自誤!
房東○○○敬上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參考資料 et213941的寫存證信函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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